作者:蔣陽兵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啟動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殊性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破產申請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主體,因為其發展存亡關系到許多債權人的利益,其審理涉及到《企業破產法》、《證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的適用,而且涉及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的銜接問題。
二、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上市公司雖有被申請破產清算,但往往上市公司自身或其股東或其他債權人會提出破產重整的申請,以挽救自身的生存危機。經公開渠道查詢上市公司破產案件,尚未發現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并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參與主體眾多,涉及利益關系復雜,甚至關系到整個國家某個行業的發展。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時,要綜合考慮如何化解上市公司的債務和經營危機,保護債權人、投資人、職工、出資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妥善處理好各方利益之間的沖突,維護證券市場和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
為有挽救希望的上市公司提供再生機會,我們應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的作用,努力使上市公司自身、債權人、出資人、關聯企業等各方主體實現共贏,同時要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來創造更大效益。對于具有重整可能的上市公司,促進其重整成功,可以保障其就業人員的生活來源甚至為社會增加就業機會,同時,通過重整優化上市公司的資源配置,幫助其優化升級產業結構,即使上市公司最后重整失敗走向破產清算,也可以減小對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因涉及上市公司自身、關聯企業、債權人、出資人、企業職工等多方主體利益,尤其是持有其股票的投資者眾多,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風險預警、部門聯動、資金保障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努力將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對股市尤其是持股股民的影響降到最低,比如對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申請相關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證券監管機構的部門規章及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三、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依照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破產法》系針對所有企業法人以及一些特定組織的破產重整作出的普遍性規范,對于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沒有進行更加細致的規定。而事實上,如果上市公司不能重整成功,則會直接面臨破產清算的嚴峻形勢,因其債權人和投資者眾多,涉及的關聯公司廣泛,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
根據2010年《深圳中院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制度的調研報告》顯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流程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申請應當嚴格履行下列程序:1.當地政府向管轄法院書面表示同意上市公司重整并出具維護社會穩定預案;2.管轄法院對上市公司重整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致函當地政府表示擬同意受理并逐級上報最高法院批準;3.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致函證監會知會該上市公司擬進入重整程序,并表示支持;4. 證監會函復該省級人民政府表示知曉該事項,同時致函最高法院表示已了解該上市公司相關情況并由其依法處理;5.最高法院根據證監會的來函和下級法院的請示決定是否受理該上市公司重整申請;6.管轄法院收到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該上市公司重整申請的批復后函告當地政府,同時 裁定該上市公司重整?!?01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亦規定了“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除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
從上述可知,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不單單涉及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還牽涉到行政機關的公共管理權和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僅僅依靠《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難以厘清各方職權,司法審判難以適應上市公司面臨的瞬息萬變的經濟形勢變化,上市公司破產審判的功效難以充分的發揮。
四、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申請與一般的企業主體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大致相同,需要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和“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出資額占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條件,但其與其他主體的有一個重要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除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上市公司會因為未能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無異議函而被人民法院不予破產重整申請。如(2021)粵03破申250號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2021)粵03破申409號猛獅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等。
另外,上市公司對于債權人提出重整申請后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或者債權人、上市公司、出資人分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和重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經發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內容進行聽證。在上述程序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重整程序啟動。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老蔣商事法律服務團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實務 |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