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債務人破產主債務利息停計,保證人保證債務利息不停計!
破產法院受理針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后,債權人針對該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因“主債務停止計息”得以最終確定,但主債務停止計息的效力不應及于保證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仍應向債權人償付本金及主債務人破產申請受理后所產生的利息。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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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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