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同一債務人負有多起債務,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人的某項財產,當某債權人申請拍賣債務人財產兩次流拍后,法院可裁定債務人以物抵債償還債務。實踐中,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與部分債權人惡意串通,利用以物抵債方式轉移財產,甚至虛構債務后,將財產抵償給虛假的債權人。此時,其他債權人對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尋求救濟。那么,債權人最遲應該在什么時候對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異議?本文通過一則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債權人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的異議,屬于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而非在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前提出。
案情簡介
一、2011年12月,維揚法院判決安達公司償還周詠梅750萬元借款,周詠梅對安達公司名下房產享有抵押權,已辦理抵押登記。
二、2013年12月,淮安中院判決安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國銘償還錦程公司1000萬元借款,丁國銘未履行債務,錦程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請執行。
三、2014年1月,安達公司向淮安中院、錦程公司出具《擔保書》,以其名下房產為丁國銘償還錦程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但并未辦理抵押登記。
四、2014年2月,錦程公司申請查封了安達公司存在抵押權的涉案房產,并申請拍賣涉案房產。淮安中院張貼拍賣公告后,抵押權人周詠梅提出異議,但后來又撤回了異議申請。
五、2015年3月,淮安中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公開拍賣涉案房產,因無人報名參加競拍而流拍。錦程公司向淮安中院申請以第一次拍賣的流拍價接收拍賣房地產用于抵償債務。
六、2015年4月,淮安中院裁定將安達公司涉案房產作價1919萬元,交付錦程公司用于抵償債務。輪候查封人周詠梅向淮安中院提起執行異議,認為其對涉案房產享有抵押權,且其申請執行安達公司的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淮安中院以物抵債裁定錯誤。
七、淮安中院經審查認為,直接將設置抵押權的涉案樓房裁定抵償給錦程公司,明顯損害了享有抵押權的輪候查封人周詠梅的權益,應予撤銷。
八、錦程公司不服,向江蘇高院申請復議,稱周詠梅在以物抵債裁定執行完畢后才提出異議,已經超過了提起執行異議的期限,應依法不予受理。
九、江蘇高院認定,周詠梅在執行程序終結前,針對執行行為提起的異議,未超過提出異議的期限,淮安中院以物抵債裁定損害抵押權人周詠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周詠梅提起的執行異議,是否超過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二、淮安中院撤銷其以物抵債裁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一,錦程公司主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而本案周詠梅是在本案執行完畢后提出異議,應依法不予受理。江蘇高院認定,利害關系人周詠梅針對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的異議,屬于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而非在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而本案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利害關系人周詠梅提出執行異議并未超過執行異議期限。
關于爭議焦點二,淮安中院和江蘇高院均認定,應當撤銷淮安中院作出的以物抵債裁定。首先,安達公司雖將其所有的房產向淮安中院提供執行擔保,但并未依法辦理相關抵押手續,故本案實質仍是安達公司以其責任財產向淮安中院提供的保證。其次,淮安中院以物抵債裁定損害抵押權人周詠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最后,周詠梅雖曾提出執行異議并撤回異議申請,但不能據此認定其已放棄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抵押權。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債權人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的裁定提出的異議,屬于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秷绦挟愖h和復議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以物抵債執行措施違法的,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秷绦挟愖h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p>
債權人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異議時,其并非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案件中的當事人,其身份屬于“利害關系人”,因此,其針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的異議,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二、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債權人有權在以物抵債裁定的執行標的物執行完畢后,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秷绦挟愖h和復議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區分了“執行標的執行終結”和“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標的執行終結是指對執行標的采取執行措施并執行完畢,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以標的物權屬發生轉移的時點為準,而執行程序終結是指整個執行程序的終結,以執行法院作出執行程序終結裁定的時間為準。可見,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最高院在某案件的審理中,就該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詳見本文“延伸閱讀”案例一。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院判決
以下是江蘇高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周詠梅、徐文訓是否超過執行異議期限提出本案執行異議;二、淮安中院撤銷其以物抵債裁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一、周詠梅、徐文訓沒有超過執行異議期限提出執行異議。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的規定,周詠梅、徐文訓所提異議屬于執行行為異議,錦程公司關于該異議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執行標的異議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本案中,淮安中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于2015年5月18日向揚州市邗江區房管局送達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產部門暫停辦理安達公司案涉房屋的過戶、抵押、解封以及改變該房地產現狀的一切手續,本案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利害關系人周詠梅、徐文訓提出執行異議并未超過執行異議期限。
二、淮安中院撤銷其以物抵債裁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錦程公司對安達公司《擔保書》中所涉房產并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他人提供執行保證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并將保證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本案中,安達公司雖將其所有的房產向淮安中院提供執行擔保,但并未依法辦理相關抵押手續,故本案實質仍是安達公司以其責任財產向淮安中院提供的保證。其次,淮安中院以物抵債裁定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故執行法院依職權以物抵債的,應當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淮安中院在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之前應當明知案涉房產上存在他人設定的抵押權且被另案查封,在此情況下,淮安中院還將安達公司1-4層房地產抵債給錦程公司,明顯損害了抵押權人周詠梅、徐文訓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最后,周詠梅雖曾提出執行異議并撤回異議申請,但不能據此認定其已放棄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抵押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復議人淮安錦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執行復議申請,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執異字第00016號執行裁定。
案件來源
淮安錦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丁國銘、淮安市源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執復字第00101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債權人有權在以物抵債裁定的執行標的物執行完畢后,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其他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
案例一:韓勝強、孫艷華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488號】
本院認為,本案申訴人申訴理由主要為被執行人唯一財產被裁定以物抵債,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予以執行回轉,并支持其參與分配。本案異議、復議裁定主要以其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等理由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故本案審查的重點問題是韓勝強對以物抵債所提異議是否已經逾期。經審查,異議、復議裁定認為其異議不符合受理條件存在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問題。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只要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就應當對其異議進行審查,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不能等同于執行程序終結。本案中,營口中院異議裁定及遼寧高院復議裁定對該案執行程序是否終結,終結的時間等重要事實未予審查,在韓勝強對以物抵債裁定提出異議后,僅以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該案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執行標的物已執行完畢為由認定申訴人的異議請求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存在事實不清、對法條理解不當問題。
其次,從本案申訴人異議、復議的理由來看,其主張曾在以物抵債裁定作出前,于2015年12月7日向營口中院提交《參與執行分配申請書》申請參與分配,但營口中院一直拖延不予立案,導致被執行人唯一財產被以物抵債給另案申請執行人。對該項事實,異議及復議裁定也均未予以審查認定,存在違法剝奪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可能。且遼寧高院認為韓勝強要求參與分配屬于分配方案的異議,從而對申訴人韓勝強請求參與分配問題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為由進行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執行程序的終結從廣義上包括整體終結和特定終結。執行程序的特定終結并不導致執行程序的整體終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執行程序整體終結之前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二: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張尚芳離婚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執監17號】
本院認為,本案申訴審查程序應審查的焦點問題為成都銀行金河支行所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是否已超過法定期限,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據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的終結從廣義上包括整體終結和特定終結。整體終結是指執行程序依法啟動以后,因出現法定情形導致執行程序無須或無法進行而結束執行程序。特定終結是指對于特定的執行標的所進行的執行程序的終結,包括執行程序中基于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裁定生效后,執行標的物權屬發生轉移等情形。但執行程序的特定終結并不導致執行程序的整體終結,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在執行程序整體終結之前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房管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案涉房屋在2015年12月29日過戶至張尚芳名下,屬對特定執行標的所進行的執行程序的終結,即特定終結,但該案執行程序并未整體終結。其后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法院雖對案件作內部結案處理,但并未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作出結案法律文書并送達當事人,上述結案處理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能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并不因此喪失提出執行異議的相關程序權利。成都銀行金河支行作為利害關系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執行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材料,應視為其依法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在執行程序并未整體終結的前提下,成都銀行金河支行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并未超過法定期限,符合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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