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商業世界里的好貓
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破產費用概述
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為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為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等而必須隨時支付的費用。簡言之,是為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顧名思義,破產費用即為申請破產及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的為順利開展破產相關活動而產生的費用。破產費用的實質是為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維護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費用。
二、破產費用的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債務人應當具有能夠清償破產費用的能力,才能使破產程序繼續開展下去,否則當期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繼續其他破產程序已無意義,就會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年修正)第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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